案情:李某通过婚介介绍认识了外省籍的刘某,双方经过短暂的相处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很快进行了婚姻登记。在筹办婚礼期间,李某根据女方要求及当地风俗习惯给付了刘某彩礼、红包钱共计73350元,另外购买了一枚金戒指2630元。婚后一个月,刘某就以家中亲戚生病为由离开了李某家,双方也因此开始分居。2024年2月21日,李某诉至婺源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并要求刘某返还彩礼钱及红包钱73350元及价值2630元的金戒指一个。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中,李某、刘某系通过婚介介绍相识,经过短暂的相处后闪婚,婚前双方对彼此的性格、习惯等均未了解,婚后一个月便分居,双方未能建立稳固的感情基础,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并无和好可能,故法院依法准予双方离婚。李某与刘某仅共同生活一个月就已分居,显然双方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刘某应当按比例返还彩礼。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李某给付的彩礼等财物数额、双方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法院依法判决刘某返还李某彩礼(含红包、戒指等)财物价值的80%。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程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