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某与占某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经弋阳县法院作出判决,由占某某向邹某某返还欠款本息116000元。判决书生效后,占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邹某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弋阳县法院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材料,相继冻结了占某某的微信、银行等账户。经调查未发现占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弋阳法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终结了本次执行。
限制消费、失信惩戒措施对占某某个人的信用及出行均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被执行人占某某不能乘坐飞机、高铁,不能办理银行贷款等业务,给其生活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为了摆脱失信带来的困扰,已怀孕的占某某妻子郝某某主动电话联系执行法官,法官通过电话向其说明情况后,将双方当事人约至法院。经法院主持双方协商,被执行人占某某主动偿还了部分欠款,并由其妻子郝某某对剩余的欠款进行了担保,待约定还清所有欠款后,由弋阳县法院按照规定解除对占某某采取的限制高消费、失信惩戒措施。至此,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今年以来,弋阳县法院已依法累计对1243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对1243名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通过依法运用失信惩戒措施,促使部分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履行案款,有力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案件高效执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