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华的母亲胡某芝于2020年4月4日突然离世,遗留银行存款74892.29元。处理好丧葬事宜后,刘某华携带母亲的存折和身份证前往银行取款,向银行说明情况后,银行以无法确定胡某芝的遗产由谁继承为由,拒绝了刘某华的取款要求,刘某华无奈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与刘某华联系,得知其母亲胡某芝生前并未订立遗嘱。依照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胡某芝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其子女及母亲共三人。胡某芝的母亲徐某连于2021年2月4日死亡,其母除胡某芝外还有四个子女,其中胡某周早于徐某连死亡,胡某周的五个子女对胡某周有权继承的徐某连的遗产份额享有代位继承权。故刘某华等十人对胡某芝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
法官了解案情后,与其他继承人进行了沟通,告知了其在本案中享有的权利。除原告刘某华外的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对胡某芝遗产的继承权,同意胡某芝的遗产由原告继承。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配合原告办理挂失、取款等相关手续。
法官提醒,为减少继承上的成本,未雨绸缪提早安排订立遗嘱是非常有必要的。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可以明确你的财产由谁继承,从而定纷止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只有专业规范的遗嘱,才有可能实现遗嘱的功能,遗嘱的内容与形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