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与被告陈某系残障人士,两人于2020年3月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稳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自2022年起开始分居。因夏某存在语言障碍无法表达,陈某也存在残疾无劳动能力,彼此都对这段婚姻不抱希望,2023年8月,夏某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弋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承办法官在初步了解双方的意向后,为方便残疾当事人参与诉讼,切实保障残障人士权益,决定采用巡回审理的方式,在当事人居住地的便民服务中心进行调解。庭审当天,法官还特地邀请当地乡村干部、网格员、群众代表到场,联动参与案件调解工作。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详细了解当事人的家庭情况、感情基础和婚姻状况,分析双方矛盾症结所在。为妥善化解矛盾,在乡村干部、网格员、群众代表协作配合下,法官从双方实际困难出发,通过法、理、情耐心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疏导,希望双方能珍惜缘分,重归于好。由于夏某离婚态度坚决,陈某表示无和好可能,亦同意离婚,最终双方经调解达成离婚协议。至此,承办法官用温情与耐心为这起特殊的离婚案件画上了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