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局:我市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为持有本地户籍的困难群众。主要包括: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2、特困供养人员;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如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中的重病患者等。4、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5、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如市民符合以上条件,可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记者 郑欢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