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延长了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对参保女职工在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进行了明确:生育一孩、二孩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在国家法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30天达到128天;生育三孩的,再延长30天达到158天。
《办法》删除了“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的医疗费用”等条款,在遵守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大前提下,取消了部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限制性条件,提高政策包容性,推动发挥生育保险对支持适度生育的基础性、长期性制度保障功能。
《办法》对生育医疗费用实施分类保障进行了规定:第一,提高了生育医疗费用的限额支付标准。如单胎顺产和难产在原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上分别提高了1500元,达到了4500元和5500元。第二,新增了门诊产前检查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即女职工怀孕后在门诊产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周期内统筹基金按70%比例报销,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第三,诊治产科等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可以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记者庞革平)